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2、为了强化矿产资源的有序管理和科学利用,我国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一条强调了其目的,即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地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综合管理,以推动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条明确规定,所有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均适用此办法。
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指的是2012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公布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编制、实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45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4、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中负有重要监督职责。根据第四十一条,他们会密切关注地质勘查、矿产开发、保护、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活动,确保其与规划要求的一致性。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的行为,他们将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5、第三十二条,划分主体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域时,需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其意见需基于矿产资源规划。规划实施中,年度实施安排包括总量调控、布局调整、探矿权投放和财政出资项目等。第三十三十五条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需严格依据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申请将被拒绝。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处置权的体现。国家要对全国矿产资源作战略储备,并对鼓励开发、允许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矿种和地区作出统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两个基本环节。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1、为了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制定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煤炭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利用。从2012年7月13日起,此规定正式生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标志着煤炭资源管理迈入了新的阶段。
2、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4、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同时废止。
5、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遵循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多个相邻煤田或大型煤田需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在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需基于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应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左右。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1、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为了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制定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煤炭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利用。从2012年7月13日起,此规定正式生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标志着煤炭资源管理迈入了新的阶段。
3、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5、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一旦矿区范围、井(矿)田划分和建设规模出现较大变动,需编制新的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明确修改内容,并按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批。新规划的申报时间与原规划批复时间原则上需间隔五年。评估或评审新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时,必须对修改内容进行评价。
6、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第十九条指出,工程咨询单位或评估机构在提供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若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报告,且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及以上,将面临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若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罚款金额将介于两千至一万元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中国实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时代需求。最初版本于1986年3月19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编号为八届第74号主席令,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发布。这一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