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可以开采矿产资源吗?
1、地方政府不可以开采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2、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家,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和管辖海域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享有主权权利,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所有者,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存在地方政府、区社、集体、个人、企业、部门所有。
4、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5、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这些主体根据矿产资源的不同种类和重要性,分别负责审批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调整矿产资源开发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_百度...
在现行矿产资源矿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中央政府,它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矿业管理者和矿业投资者。
改革能源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构建中央和地方利益共享格局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合理分配。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包含资源税费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内的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一是提高资源相关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
在这种资源所有权结构下,矿产资源利益相关者涉及了负责矿业管理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矿业企业以及矿区社会。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框架要求,矿产资源要向矿区社会提供适当的回报,矿产资源收益需要在利益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保证矿群关系和谐。
第一,中央政府,它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矿业管理者和矿业投资者。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通过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获得其财产权收益(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矿业权使用费等),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矿产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
矿产资源管理局是什么单位
1、矿产资源管理局是隶属于政府机关的一个专门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它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国家矿产资源能够得到有序开发和利用。在我国境内,无论是地表还是地下,所有矿产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和私营企业若要开采,必须获得矿产资源管理局的许可。
2、没解散,矿产资源管理局是政府进行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机关,一般在省市自治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矿产资源管理局,历史上曾与地质勘查合并组成地质矿产,后又合并至国土管理部门而为国土资源局,2019年至今称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同级政府组成单位。
3、矿业管理部门,作为政府机构,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名称和设置根据不同国家与地区有所不同,但职责相似,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规划与保护。常见的部门名称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矿物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部门、矿务局、地质矿产局、矿山安全监察局等。